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生于1973年5月11日。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17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20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71年8月10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胜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李某某、周某某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胜利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蔡某慧
代理审判员李某涛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