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货运二十五分公司书记。
上诉人刘某某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新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成杰、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王永生
代理审判员黄延杰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亓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