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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执行复议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法执字第44号

复议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任玉忠与驻马店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驻马店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国资局依据有关文件不再保留,其职能先后并入驻马店市财政局和国资委,其对外的债权、债务理应由行使其职能的国资委享有和承担为由,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0)驿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变更国资委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国资委对此裁定不服,以其不是由国资局更名、改组演变而来,与国资局、驻马店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承接国资局的债权、债务为由,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0)驿执字第462-X号民事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国资委的异议。国资委对此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

经审查,国资委系于2004年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发[2004]X号文件组建成立,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虽然承担的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但其并不是由国资局更名、改组演变而来,亦无证据证实其承接了国资局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国资局依据有关文件不再保留,其职能先后并入驻马店市财政局和国资委,其对外的债权、债务理应由行使其职能的国资委享有和承担为由,裁定变更国资委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当,国资委复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的(2000)驿执字第462-X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中伟

审判员杨文杰

审判员陈清顺

二O0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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