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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教师。

被告:张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教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进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天水一中同学,后在大学亦为校友。2006年8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某某。婚前我虽与被告相识但不够了解。婚后双方分居两地,即使见面也很难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我曾通过多种方式努力改变关系,但被告的言行却无数次地伤害我。更为甚者,被告把对我父母亲的不尊重视为平常事。我本想随着孩子的出生被告会有所改变,但我一年多的努力无济于事。双方的矛盾日益加剧,致使我长期生活在痛苦中。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结婚之初借住我父母的秦州区润苑小区房屋,离婚后理应归还给我父母。我们于2009年下半年在被告单位集资的楼房一套,已交集资款3万元依法分割。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与原告从同学、校友到恋爱结婚共九年时间,难道能说是“虽相识但了解不够”吗婚后我考上硕士研究生,我们在西北民族大学附近租房共同居住至今年六月底。今年8月7日在我们共同商量后,由原告给孩子订了“白娃娃”酸奶,能说我们“见面也很难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吗孩子一直由我和父母照顾,操尽了心,孩子病中原告的父母也不来看望,我有过怨言,但决不是对其“父母不尊重视为平常事”。原告今年7月26日回家,到起诉之前我们一直共同生活,并且一起照看孩子,洗尿布、衣服,能说感情破裂吗2006年5月买了秦州区润苑小区一套二手房,为我们结婚所用,房产证办在原告母亲名下,但并非租住房屋。原告在西北民族大学一边攻读硕士研究生,一边上班,是学生加教员,负担很重租住房屋,在外买饭充饥,哪有足够时间照看孩子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在孩子正需要父母倍加关心的关键时刻,原告提出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我考虑孩子太小,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系中学同学,大学校友,经恋爱于2006年8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月来,为照看孩子,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产生怨言,引起原告不满,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状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婚姻状况证明书在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学、校友,又经多年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时间尽管不太长,但双方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为照看孩子,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冲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主要双方多沟通交流,遇事相商,互敬互爱,互谅互让,正确处理与对方父母亲的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进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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