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33岁。
被告贾某某,男,28岁。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农历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7年3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生气,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原、被告自2007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
被告贾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同年3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打架,自2007年7月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追要其婚前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院对贾某生调查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生气打架,自2007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追要其婚前个人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王威力
人民陪审员徐金良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