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勒木江•阿布力孜,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X街X巷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贾承霖,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蔚,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勒木江•阿布力孜、朱某某、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语翻译热依汗、被告人阿勒木江•阿布力孜、朱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庭前向某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26日12时许,买毒人员在本市海淀区内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朱某某约购毒品。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于同日16时许,在本市丰台区万泉寺附近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阿勒木江•阿布力孜处购买毒品2包。被告人刘某某于同日17时许,携带上述毒品,与被告人朱某某到本市海淀区甘家口附近,由被告人朱某某进入华青旅馆内,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向某毒人员贩卖上述毒品,被民警抓获,并起获上述毒品。经鉴定系海洛因,净重3.6克。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后,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协助民警抓获阿勒木江•阿布力孜以及贩毒人员吾斯曼江•亚森(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证人向某、杨某、李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勒木江•阿布力孜、朱某某、刘某某向某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阿勒木江•阿布力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朱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勒木江•阿布力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09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09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08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