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冀某某,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56岁。
委托代理人张晓堂,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其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