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李家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冀某某,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56岁。

委托代理人张晓堂,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X镇X村民委员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其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紫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