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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5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刘某随被告刘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应于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刘某个人债务人民币4万元,由原告刘某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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