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上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黄a伙同黄b(已被判刑)等人,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上海市A实业有限公司,由黄a望风,黄b等人翻墙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各类型号黄某材料500公斤(价值人民币l7,000元)。
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封a的证言,同案犯黄b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8)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障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黄a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凌莉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