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郑州市xx区x厂前街x号楼附x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xx橡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二七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漯河市x区x路x号楼x单元x号。
被执行人漯河市xx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x庄货运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xx。
张x、郑州xx橡胶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xx、漯河市xx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因该案被执行人赵xx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漯河市xx快运有限公司为源汇区重点企业,在源汇区有重大影响,对该案执行造成很大阻力,申请执行人对此反映强烈。为使该案顺利执行,现将该案指定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执字第X号张x、郑州xx橡胶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xx、漯河市xx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源汇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郾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晔
审判员贾志刚
审判员张一帆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