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系巩义市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略)事务所(略)。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中牟县,襄城县法院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被告张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显示被告张某某住所地在中牟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静珂
人民陪审员张遂保
人民陪审员李国标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