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3月4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3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03年6月2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24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山东打工期间,骗回一带一女孩的妇女,冯某某与其姐夫张德宽(已判刑)预谋将其卖掉,后张德宽将该妇女卖给本村的彭天群(已判刑)为妻。被告人冯某某获款1500元自肥。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农历9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在山东打工时领回一妇女并带一小女孩,先在其家居住,2001年12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将该妇女带到其姐夫张德宽(已判刑)家中与张预谋将该妇女出卖,后张德宽将该妇女卖给同村村民彭天群(已判刑)为妻。获款1500元由冯某某自肥。案发后,该妇女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人彭天群、彭XX、夏XX、张XX、袁XX的证言、同案人张德宽的供述、方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方
审判员贾宝珍
审判员杜瑞山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