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维民,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维民,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彦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王某军
代理审判员许琳璘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