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左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左某、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左某、熊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陈某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