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基集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贺平,河南言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利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数码城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利达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国基集团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基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贺平,被上诉人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崔青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刘成功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