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某某,男,58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56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某甲,男,35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女,58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女,33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麻某乙,男,58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36岁,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盛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麻某甲、秦某某、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麻某乙、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孙卫国
审判员于俊义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