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范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0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公告传唤被告范某某,公告期限届满,被告范某某未到庭应诉,原告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保留诉权,待查知被告下落后另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起诉时,被告范某某已下落不明,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其下落仍然不明,导致法院对借贷事实难以查清,原告撤回诉讼,保留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某友
审判员何某龙
代理审判员何某纲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