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被告符某,男。
原告陈某诉被告符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1993年12月,我与被告符某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儿女,后被告符某迷恋赌博,对家庭不闻不问,我多次劝告,被告不仅不听,还经常动手打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来院,要求离婚。针对以上诉求,原告提供证人任树业和陈某霞证言各一份,证实被告符某迷恋赌博,对家庭不闻不问等情况。
被告符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陈某与被告符某自由恋爱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5月生长子取名符某,于2004年7月生次子取名符某亮;于2005年10月生女符某凤。后由于被告符某迷恋赌博,经常不回家,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二人没有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生育有三个子女,开始感情尚可,由于被告符某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又迷恋赌博,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允原告陈某与被告符某离婚。
二、婚生女符某凤由原告陈某抚养,婚生子符某、符某亮由被告符某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臻
人民陪审员胡继强
人民陪审员陈某全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柳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