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河南天昭(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范家勇,河南天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网络资产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民、被上诉人(略)负责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花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国华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