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22日上午10点钟,被告人刘某到郭集乡X村委找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户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未交纳被告人刘某将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带到郭集乡计生所,交给邱某某看管,邱某某将李某某关在计生所二楼西头屋内。10月23日晚上8点钟,李某某家交1000元社会抚养费后,才让李某某回家,非法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达三十多个小时。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翟某某、白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石某某证言,李某某被关押的房屋照片,(2007)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泌阳县X乡政府证明,同案人邱某某供述,被告人刘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2日上午10点钟,被告人刘某到郭集乡X村委找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户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未交纳被告人刘某将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带到郭集乡计生所,交给邱某某看管,邱某某将李某某关在计生所二楼西头屋内。10月23日晚上8点钟,李某某家交1000元社会抚养费后,才让李某某回家,非法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达三十多个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翟某某、白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石某某证言,李某某被关押的房屋照片,(2007)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泌阳县X乡政府证明,同案人邱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考虑不予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平坡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