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下旬,被告人秦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将新野县X镇X组的84株杨树采伐,折合立木蓄积10.026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人王××、王××、曹××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吴军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