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4日14时至17时,被告人宋某某在新蔡某看守所后岗监区对各监室巡视值班期间,没有按照值班巡视的有关规定履行二人值班职责,并且在14时同值班人员赵淑会(另案处理)进行交接班时,没有按照规定清点在押人员人数,造成该所X号监室在押人员赵清中在当日14时40分被发现在放风场上吊自杀死亡。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赵清中自杀所用的塑料桶、床单的照片;书证:新蔡某看守所巡视记录、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王xx、梁xx、蔡xx、沈xx、赵xx、马x、王xx、万x、季xx、水xx、张x、杜xx、杜xx等人证言,同案犯罪人赵淑会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广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熊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