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衡虎,湖南八方(略)事务所(略)。
申请执行人郴州华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镇。
法定代表人申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芜湖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执字第11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该案期间,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完毕。为此,申请复议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某良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婕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