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孔某某,男,40岁。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08年9月2日作出驻国土监(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孔某某未经批准,于2006年11月占用前进路北段东侧东风办事处周庄村X村民组X.28平方米耕地修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x.6元。被申请人孔某某未完全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驻国土监(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孔某某辩称,认定占地面积有误。由于被申请人孔某某在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认可,其辩称申请人认定占地面积有误,依据不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驻国土监(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曙光
审判员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