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国与被上诉人邱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理。上诉人陈某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叶县法院裁定将该案件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邱某某的住所地在卫东区辖内,卫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陈某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代理审判员朱宏伟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