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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舞钢实业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邢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了(2010)舞民初字第766-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邢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邢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车主宋宏伟是许昌市X街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驾驶豫x号微型普通客车在舞钢市X村口发生交通事故。本案属侵权类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及被告所在地均在舞钢市,故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代理审判员朱宏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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