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曹××。
原告许××与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剑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6月7日向自己借款35万元,承诺于1个月内归还,期限届满并未还款。被告又于2006年10月20日、2007年2月13日两次出具承诺书,但被告仅归还了45,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返还借款305,000元。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延期还款。
审理中,原告于200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产,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告名下上海市X路×××弄×号×××室房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6月7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又于2006年10月20日、2007年2月13日出具承诺书两份,分别载明“本人承诺许××将钦州路×××弄×号×××室房产出卖后,于2006年11月20日将35万元归还”、“曹××承诺许××,所欠35万元于2007年3月5日前归还5万元,剩余借款将在4月、5月、6月、7月、8月分五期归还,每期归还6万元,且办理房产抵押事宜”。此后,被告返还了借款45,000元。因被告至今未返还剩余借款305,0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承诺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返还45,000元,尚余305,000元未返还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为证,被告亦已承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许××借款30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3,612.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