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女,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某,上海市君志(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何××于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在担任上海民生健康家园保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门诊部职员期间,利用负责公司积分兑奖的职务便利,冒用兑奖人签名,私自填写兑奖单,从该公司冒领共计价值人民币88,538元的赠品“名申埃克信片”209瓶、“精提赤灵芝孢子油软胶囊”61盒后占为己有。
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何××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至该局,交代了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退赔了人民币88,5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吕×、李×的陈述笔录,证人朱×、郭××、许××、周××的证言,上海民生健康家园保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聘用合同等有关书证,查获的上海民生健康家园兑奖单等书证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虹口分部出具的价格认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系自首,并退赔全部赃物作价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赔的赃物作价款人民币八万八千五百三十八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凤英
书记员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