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郑州市X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孙某某,女,43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福贵、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89年初,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4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现正在读书。在婚后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2年原告发现被告和其他异性有吃饭、约会等现象,双方感情恶化,2009年9月份双方再次发生吵打,被告遂外出租房居住至今,且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由原告抚育,被告可自愿支付抚育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孙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都很好,被告对家庭对孩子尽职尽责,虽然身体不好,可还是一直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婚后被告毫无怨言和原告一起奋斗,不仅盖了房还把孩子抚养长大。2005年冬,原告因病住院治疗,被告冒着大雪给原告送饭,细心照顾。2009年10月份,因原告常对被告无端猜疑,动手殴打被告,导致孩子不愿上学,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业,被告无奈才外出租房居住。另外,被告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婚外情,双方有矛盾是因原告生病后疑心重所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4月30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2年4月15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某,现就读于商业技师学院。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9月份,原告怀疑被告外出与其他异性约会,双方发生吵打,同年10月份被告离家外出租房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而被告以双方感情很好、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此案经调解,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而未予调解。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证、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原告认为被告有婚外恋情形,但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离婚理由不予采信。夫妻之间应当彼此信任,互谅互让,共同努力营造温馨、美满的家庭生活,希望原、被告珍惜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再给彼此一次机会。故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时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