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
被告周XX,女。
原告赵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诉称:1998年初,原、被告在广东打工相识、恋爱,于1998年4月8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29日被告生育一男儿,取名赵XX。2000年9月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发生争吵,被告外出深圳打工,至今已分居十年。现原告以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1、离婚;2、原告抚养小孩。被告周XX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原、被告在广东打工相识、恋爱,于1998年4月8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29日被告生育一男儿,取名赵XX。2000年9月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发生争吵,被告外出深圳打工,至今已分居近十年。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构成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赵XX提出离婚,被告周XX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男儿赵XX由原告赵XX抚养成年,原告赵XX自愿承担抚养费;被告周XX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