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
委托代理人唐XX,一般代理。
被告唐XX,男。
原告李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诉称: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离家出走两年,从未寄钱养家糊口,原告个人承担家庭重担,现已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夫妻共同财产约x元,故请求判决1、离婚;2、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平分。被告唐XX辩称,同意离婚,被告抚养一个女儿。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5日原告生育大女唐XX。2007年8月6日原、被告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月28日原告生育小女唐XX。两个女儿出生后,家庭负担加重。被告外出打工近两年,双方发生争持。现原告李X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唐XX离婚,构成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X提出离婚,被告唐XX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大女儿唐XX由被告唐XX抚养至成年,婚生小女儿唐XX由原告李X抚养至成年,小孩的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原、被告均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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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