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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泌阳县X乡人民政府根据泌阳县人民政府修建平桐公路的决定,征用本乡X村委姜庄西组土地,该村组获得土地补偿款2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姜庄西组会计的便利,将其中13万元征地补偿款借给他人用于做生意。案发后于200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将挪用的13万元归还村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张Х、赵Х证言,高辛庄村委证明,花园乡政府说明,借款及收款条据,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13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知其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长生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张哲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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