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磊,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西轴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兴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洛阳西轴轴承有限公司转帐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磊、被上诉人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洛阳西轴轴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兴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