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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齐某、洛阳西轴轴承有限公司转帐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92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磊,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西轴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兴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洛阳西轴轴承有限公司转帐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磊、被上诉人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洛阳西轴轴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兴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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