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又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6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9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故谩骂被害人朱XX时,恰好被朱XX听到,随后俩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朱某某动手将被害人朱XX打伤。经鉴定,朱XX的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朱XX、杨XX的证言,周口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书、伤情照片、协议书、收条,西华县公安局东王营乡派出所关于朱某某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