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黄XX、朱XX、陈XX、张XX从柘城县骑摩托车窜至西华县城,五人预谋后在西华县农业银行附近的丁字路口将王X手提内装十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夺烂,抢走现金五万元,后五人逃回柘城县城后进行分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陈XX、黄XX、朱XX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抓捕经过以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起诉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