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薛江,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闫某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闫某应给付张某某利息款9000元。2009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于2009年7月25日前付清。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一审诉讼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55元,由闫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周潜
审判员刘军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焦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