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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某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薛江,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闫某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闫某应给付张某某利息款9000元。2009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于2009年7月25日前付清。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一审诉讼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55元,由闫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周潜

审判员刘军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焦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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