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7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西华县X镇西关XX宾馆,假冒周口市电力局督察员的身份,用打假电话、复印身份证件、留假手机号等手段骗取XX宾馆老板宋XX的信任,以能为其宾馆改造电路为由6月28日骗取宋XX现金3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XX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料片,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证明一份,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11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