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
原告许某
原告许某
原告许某
原告许某
被告严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许某(1993年11月30日去世)与被告严某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即本案原告。上海市X村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严某名下,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村X号1全幢X全幢属被继承人许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许某、许某、许某、许某、许某共同共有;
二、被告严某放弃被继承人许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上述房屋中属严某名下的百分之五十房屋产权仍归严某所有;
三、原、被告居住状况维持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五原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