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78年确立恋爱关系,1981年6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某。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6年12月、2010年1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审理息诉。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10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顾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共同财产(家具、家电、装修)归被告刘某所有;
三、在原告顾某处的共同财产归原告顾某所有;
四、在被告刘某名下的股票归被告刘某所有;
五、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六、被告刘某于2011年1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顾某住房补贴款及财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