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孔某某冒用本村叶XX、高XX、高X、张XX等人名义,从湖岗信用社贷款x元,用于本人养殖业,逾期不能偿还贷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李X、高X等人的证明及贷款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法获取贷款,逾期不能偿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