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
原告曹某,女。
原告张某,男。
原告张某、曹某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侯某,女。
原告张某、曹某、张某诉被告侯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曹某、张某诉称,原、被告系门对门邻居。在2009年8月前原、被告邻里关系一直和睦。2009年8月被告开始装修房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装修中在共同过道相邻处被告外墙上开了两个洞,经向被告询问得知被告将在大洞处装鞋箱,小洞则是将原卫生间的小气窗封闭后移位再开的一扇窗。原告立即向被告提出异议,告知被告其做法影响了原告生活,希望原告恢复原样,但被告拒绝并恶语相向。之后原告向物业反映,物业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原告曾向居委会、民警反映此情况,但被告拒绝整改。原告认为双方门对门的公用走道只可供一人进出,走道内黑暗,如此狭小黑暗的走道内装鞋箱严重影响了原告生活,卫生间窗户移位也在私密性及安全性上存在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将在双方共用过道部位外墙开洞装鞋箱及开窗恢复原样。
被告侯某辩称,当时安装鞋箱和破墙窗户移位都是征得原告同意的,只是当时邻居关系比较好所以没有签字。而且该鞋箱与窗户对其他人不会产生任何影响。鞋柜本身安装在靠被告一方的墙体内,也没有超出墙面,不会对原告的通行造成影响,至于卫生间的窗户,要影响也是影响到被告自身的私密性和安全性,与原告没有关系。而且原告方在2009年底就已经搬走了,更加不会对其产生影响。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原系上海市某小区X室房屋产权人。该房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签订售房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房屋买受人已入住该处。被告系上海市某小区X室房屋产权人。2009年8月,被告在其房屋外墙上开洞安装了鞋箱一只,该鞋箱与墙面持平;同时,被告在总门之外墙体上开洞,将原卫生间窗户移至该处。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在其房屋外墙上开洞安装鞋箱及将卫生间窗户外移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方的相邻权利构成妨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曹某、张某要求被告侯某将上海市某小区X、X室公用走道部位外墙上开洞安装的鞋箱及破墙开设的窗户恢复原状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曹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