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至本市X路X弄小区花坛处,将一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又从被告人程某身上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两包白色晶体净重共计0.7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毒品、毒资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毒品、毒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