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2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本村村民杨XX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某将杨XX左眼眶内侧避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XX陈述、证人杨XX、杨XX、杨XX、杨XX、杨XX的证言及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5月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