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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邬××与被告金××、刁××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男。

原告邬××,女。

委托代理人周××(邬××之夫),本案原告之一。

被告金××,男。

被告刁××,女。

原告周××、邬××与被告金××、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同为原告邬××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邬××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两原告系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权利人,两被告系同号X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于2007年2月擅自在其门前的走道上安装了防盗铁门,将原告的窗户拦在里面。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和正常通行,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被告拆除该铁门(含门框)。

被告金××辩称。自己入住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后,经常有一些闲杂人员在门口吵闹,为了保证安全和正常生活,自己在走道上安装了防盗门铁门,本幢楼的其他住户也同样在走道上装有铁门,且被告安装的铁门对原告的通风、采光和通行并无妨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刁××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产权人,两被告系同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于2007年2月在其门前的走道上安装了防盗铁门,被告认为该门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正常通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地产权证一份、上海百利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和证明各一张,照片2张,被告提供的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地产权证一份,本院实地拍摄的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居住物业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应损害相邻方的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安装的防盗门确对相邻方原告家的正常通行构成妨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防盗门,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刁××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X路×××弄××号X室房屋门前走道上的防盗门(含门框)拆除。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金××、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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