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明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凌某经预谋至本市X路X号二楼,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从电脑桌上窃得1台价值人民币3705元的宏基牌x笔记本电脑后,在途经本市长宁区时被治安值勤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凌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