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邓某某。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审判员邓某阳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