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30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商丘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21岁,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商丘市公交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上诉人贾某某、曾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商丘市交通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某某、曾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贾某某、曾某某于2009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某某、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某、曾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贾某某、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振明
代理审判员代恭伟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