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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某某、曾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商丘市交通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30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商丘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21岁,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商丘市公交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上诉人贾某某、曾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郭某某、商丘市交通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某某、曾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贾某某、曾某某于2009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某某、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贾某某、曾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贾某某、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振明

代理审判员代恭伟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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