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37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29岁。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52岁。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48岁。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47岁。
原审被告人尚某某,女,38岁。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冯某某、尚某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尚某某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不服,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以自己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自己无罪为由、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军保
审判员邓彬
代理审判员杨琼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柴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