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南方大厦。
负责人:常某,任该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7月29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李某某、刘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6日作出的(2008)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经通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X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耀章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