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女。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毛某于201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毛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免予收取。